2024年6月食品行業監管政策概述
發表時間: 2024-07-04
瀏覽次數: 508次
6月2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發布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等1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起草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等1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標準涉及食品產品4項,包括熟肉制品、糕點、面包、牛奶蛋白、果蔬干制品;食品添加劑5項,包括食品添加劑 L-蘋果酸、食品添加劑 辣椒油樹脂、食品添加劑 二丁基羥基甲苯(BHT)、食品添加劑 碳酸銨、食品添加劑 橡子殼棕;食品經營衛生規范3項,包括食品中鉛污染控制規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規范、食品中3-氯丙醇酯和縮水甘油酯污染控制規范;理化檢驗方法與規程1項,為食品中天冬氨酸和谷氨酰胺的測定;通用標準1項,為預包裝
食品標簽通則。
6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為貫徹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在最小工作單元精準防控風險,總局研究制定并印發了首批33項《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33個清單涵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食品生產經營業態,以及乳制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重點食品類別,旨在督促指導食品企業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守穩筑牢食品安全底線。
建立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有利于推動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促進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通知》明確了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管控的重點環節、風險點、管控措施及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通過指導企業精準識別風險,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清單,實現在“最小工作單元”精準防控風險,全面提升全產業鏈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水平。
此次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為食品企業精準防控風險提供了參考和指南,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業態、規模大小、食品類別等開展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查找確認風險點,科學制定管控措施,合理確定管控頻次,明確責任人員,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把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要求融入現有管理制度、嵌入日常管理,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3、市場監管總局就《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6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標簽標注行為,加強食品標簽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簽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7月27日。
《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整體提升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要求。為方便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簽,《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保證清晰識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標注內容,應當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數字標注,且文字的高度與寬度比值不大于3。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時,文字與數字高度不應小于2毫米;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0平方厘米時,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與數字高度不應小于2.5毫米。
二是重點強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注要求。為解決有些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問題,《辦法》規定應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主要展示版面顯著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均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最小銷售包裝有多層的,在最外層包裝上標注;應設置獨立區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清晰標注;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預包裝食品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
三是專章規定特殊食品標簽的特別要求。《辦法》在規定食品標簽標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礎上,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標簽的特殊要求單獨設立章節予以明確。
四是明確規定食品銷售標示要求。《辦法》規定了銷售散裝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通過互聯網銷售食品等食品銷售標示要求。尤其是,針對近年來互聯網銷售食品現狀及問題,要求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刊載食品標簽相關信息。
五是強調食品標簽禁止標注內容。《辦法》規定食品標簽標注內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騙、虛假、夸大、誤導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不得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等描述食品。
六是嚴格食品名稱標注要求。為避免通過食品名稱誤導消費者,《辦法》規定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只體現一種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擬動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風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使人誤解使用了該種配料。
七是規范食品標簽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標簽標注或標明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來源和流向,及時采取召回或補救措施。《辦法》還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考慮食品標簽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認定標簽瑕疵。
八是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標簽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食品標簽合規性進行審核把關,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其食品標簽標注或標明事項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九是優化食品標簽違法處罰條款。《辦法》規定,根據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對食品標簽不同違法情形,由低到高分別給予責令整改,處以五千至三萬、一萬至五萬、貨值金額五倍至十倍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4、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規范》
6月7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通知,為規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名錄工作,印發了《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規范》。
《工作規范》圍繞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增補或修訂建議收集、審查、批準、發布等工作進行了規范。
《工作規范》指出,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成立非食用物質名錄專家委員會,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審查工作;設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的收集和專家委員會會議組織等日常工作。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和我國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或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及有關技術機構提出建議。專家委員會審查時,原則上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等內容的綜合審查意見。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專家委員會綜合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后,以公告形式發布非食用物質名錄。
《工作規范》明確了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的審查重點和專家委員會會議召開原則,即重點考察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學等科學數據,確定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是否通過;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專家委員會會議進行審查,如遇食品安全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可緊急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開展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審查工作。
5、市場監管總局就《水產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6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征求《水產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指導水產制品生產許可工作,加強水產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水產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4年7月14日前將《公開征求意見反饋表》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主要修訂內容:
一、修改名稱。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將《水產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和《其他水產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合并修改為《水產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二、調整結構。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要求,將《細則(征求意見稿)》框架結構調整為:總則、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試制產品檢驗、附則等 8 個章節。結構調整后層次更加清晰,內容更加完整,許可審查條件更加嚴謹,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評分要求。
三、調整許可范圍。本次《細則》將冷藏水產制品納入生產許可審查范圍,調整后的水產制品共8 個細類,包括預制水產干制品、腌制水產制品、魚糜及魚糜制品、冷凍水產制品、冷藏水產制品、熟制水產制品、生食水產制品和其他水產制品,更好滿足水產制品行業特別是水產類預制菜行業的發展需求,覆蓋我國全部水產制品產品品種。
四、修訂生產場所的要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水產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 20941)規定,明確了不同申證單元的常規生產場所和生產作業區劃分。增加了清潔作業區應當定期采用紫外線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對加工環境消毒;生食水產制品清潔作業區(緩化、切片、定形、腌制、內包裝)需有控溫裝置;采用傳統晾曬工藝的產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應有紗網等防護措施;腌制水產制品的燙煮區域和鹽漬區域應進行有效防護等要求。
五、修訂設備設施的要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水產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 20941)等相關標準規定,細化了對不同申證單元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要求,增加了對排氣設施、廢棄物容器、制冰用設施的要求,提出了根據當地水質特點和產品的要求增設水質凈化和消毒設施、儲水設施。
六、修訂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的要求。明確了不同申證單元的常規工藝流程、常用生產設備設施和涉及的主要標準、檢驗項目和方法。同時明確企業應選擇與其生產工藝流程相適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等作為產品執行標準。如生產工藝不符,應制定企業標準并依法備案或公示。
七、修訂人員管理的要求。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管管理規定》,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操作人員、檢測人員的管理要求等。
八、修訂管理制度的要求。針對《舊細則》對管理制度要求不突出的問題,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水產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 20941)及其他與水產制品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規定,本次《細則》重點對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防護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原料供應商審查制度、廢棄物存放和處置制度、文件管理制度進行了細化。修訂后的制度條款更加清晰明確,便于企業理解把握,也有利于監管人員提高許可審查工作效率。
九、新增附則要求。落實國家產業政策中關于冷凍海水魚糜加工項目限制的規定,規定不再核發冷凍海水魚糜生產許可證。增加河豚魚的加工經營應符合《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 號)的要求。
6、農業農村部印發通知穩定肉牛生產發展
6月21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關于穩定肉牛生產發展的通知》。
《通知》要求落實落細各項支持政策。各地要組織落實好基礎母牛擴群提質、糧改飼、牧區畜牧良種補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草原畜牧業轉型升級等政策項目,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24年農業相關轉移支付項目實施工作的有關要求,盡快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指導項目縣細化落地措施,確保實施內容符合政策要求,會同財政部門加快補助資金審核兌付;加快草原畜牧業轉型升級項目建設進度。肉牛主產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策支持,加大對養殖場戶特別是母牛養殖場戶的扶持,穩定養殖信心;要主動爭取金融機構支持,加大貸款投放力度,推動存量貸款無還本續貸或合理展期。積極爭取將肉牛納入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支持范圍。